规章制度
大赢家体育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 2020年01月09日 点击数:
徐医大研字〔2019〕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赢家体育研究生学籍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树立良好学风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赢家体育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结合大赢家体育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赢家体育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持《大赢家体育录取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当在报到日期前2 周内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提交缓报到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在报到之日起2 周内到学校报到。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导致无法及时提交缓报到申请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 周内,新生应携带缓报到申请审批材料,到学校补办报到入学手续。
第四条 学校组织各二级培养单位在新生报到时对其个人信息、录取通知书、前置学历学位等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入学资格初步审查时发现身心状况暂时不适宜在校学习,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本人提出申请,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批准,报送研究生院审核。已明确导师的研究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还需征得导师同意。属第一种情况者,须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并经校门诊部核准后,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 年;属第二种情况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 年。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获批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15 日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校不予注册,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有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在期满之日前2 周内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出入学申请,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同意(已明确导师的还需征得导师同意),研究生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而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尚须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并经校门诊部核准。身心状况经复查,仍诊断为不适宜在校学习的,视为审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间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的,视为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3 个月内,由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内容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研究生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应转移到学校的学生本人档案是否齐全。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身心健康检查由学校统一安排,研究生新生应按学校要求接受健康检查。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经校门诊部核准,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可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按照本规定二十七条申请休学。
复查由研究生院会同学校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实施,各研究生二级培养单位协助。
经全面复查合格者,取得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注册是研究生维持学籍的手段。每学期研究生须注册,才能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享有学校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履行各项义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一)注册时间和地点
在校研究生一般于每学年开学(以校历规定时间为准)2周内到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的研究生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或由各二级培养单位另行安排并通知研究生)。
(二)注册手续须本人持研究生证办理,不能由他人代替。
(三)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需事先提交申请,经导师和二级培养单位同意,履行缓注册手续,缓注册时间不超过30日。在校研究生未申请缓注册或缓注册申请未获批准逾期2周不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为其办理退学手续。
(四)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及时核实注册人员信息,并反馈给研究生院。
(五)注意事项
1.研究生须按时注册才能参加评奖评优活动。
2.达到退学条件的研究生,不予注册;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不予注册;正在休学研究生,不予注册。
3.对于出国(境)不在校的研究生,一律先不注册,但应申请缓注册并经二级培养单位批准,待研究生回国报到后再由二级培养单位进行补注册。
4.经导师安排在国内其它省市实习或参与项目的研究生,暂不注册,但应申请缓注册并经二级培养单位批准,待研究生回:笥啥级培养单位进行补注册。
5.未按规定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者,不予注册。研究生应于每年报到入学前2周将学费等各项费用存入学校代办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中。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不能缴纳学费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或申请缓交学费,提交家庭贫困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二级培养单位批准后予以注册。未按时缴纳学费但之后在规定时间内补交费的研究生在二级培养单位进行补注册。
6.研究生应注意遵守所在二级培养单位与注册相关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九条 研究生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研究生须遵守课堂、实验室、临床科室纪律要求;公共场合衣着整洁得体,不吸烟、不吃零食;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劳动;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品行端正。
第十一条 研究生须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二级培养单位统一安排组织的教育教学和各类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缺席、离校者,以旷课论处。具体要求如下:
(一)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并经校门诊部核准,校外期间凭三级甲等医院证明。请病假1—3天的由导师和学科批准,并报二级培养单位备案;4—7天的须经二级培养单位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8—14天的须经研究生院批准,并报告分管校长;15天(含)以上的须经分管校长批准。
(二)研究生不允许请事假,如确有无法克服原因,参照请病假时长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三)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而未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作旷课论处。各二级培养单位对旷课的研究生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研究生一学期内,累计请假时长不得超过两个月,逾期者须办理休学手续。
(五)各二级培养单位可在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纪律和考勤管理细则。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培养环节需要出国、出境、出校进行联合培养、合作研究或参加学术会议等,须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应经导师、二级培养单位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各类出国、出境的申请还须同时征得原单位同意。
第十三条 学习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和旅游。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按照所属学科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所有课程学习和培养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个人档案。
研究生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课程考核必修课70分合格,选修课60分合格,考核合格可获得课程学分。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课程应当重修。特殊情况,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一门课程缺课(含请假)的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1/3及以上者,或实验课缺实验1/3及以上者,不予安排课程考试,必须重修。
重修课程与低年级学生一起修读。重修课程如停开,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指定修读学分相同、要求相近的同类课程或高一级课程。
研究生因病或突发意外伤等导致无法参加考核,或因其他不可抗拒力因素等导致无法参加考核,可以申请缓考,须于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者可参加下一年级相同专业的该门课程学习考试。
第十五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补考获得的成绩,均予以标注。重修考按照实际考试成绩记录。经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的补考,选修课60分合格,记录为“60分”;必修课70分合格,记录为“70分”。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应当予以记录。研究生在退学后的1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经个人申请,所在二级培养单位认定,报研究生院审核,符合培养要求的可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应按照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修读课程和完成相关培养环节。研究生的公共课程安排原则上在第一学期完成,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公共课程安排一般在报到入学后两个月内完成。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关注本单位研究生的学业状态,对未能按时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应予必要的预警。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均应参加中期考核。凡中期考核合格者,可继续攻读学位。中期考核不合格者,视情况作延期毕业或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可以申请学校认可的跨校修读课程或在线开放课程学习,须经研究生院审核后认定其学分。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章 转专业、转导师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不得转专业。对不适宜继续按照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研究生,按照《大赢家体育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分流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入学确定指导教师后,原则上不得转导师。如确因学科调整、导师变动等特殊原因需转导师的,应当在进入基本学习年限最后一学年前,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在原学科内部,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同意,由二级培养单位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因特殊原因原导师不同意的,应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进行调解。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由二级培养单位以书面形式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处理。
第六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3年。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硕士研究生5 年;博士研究生6 年。
第二十四条 学习成绩优秀,提前完成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可提前申请毕业及学位(最早只能提前1年),有规培要求学生除外。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无法完成学业的,应在每年六月前,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经导师、二级培养单位审核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延长学习年限实行逐次申请、逐次审批制度。研究生每次申请最多可延长1 年,且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研究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前应缴清在学期间的各项费用。
研究生超过基本学制年限6个月未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申请,或批准延长学习年限期满仍无法完成学业且逾期3个月未申请延长的,均视为自动退学,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为其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和复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研究生须在第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休学。研究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休学时间单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学校也可以认定其应当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学习或学校认为其身心状况暂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经校门诊部核准,需要休养治疗的;
(二)女研究生因生育需要的;
(三)定向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的;
(四)创新创业需要的;
(五)一个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
(六)在读期间自费出国(境)留学;
(七)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正常在校学习的。
研究生办理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审核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离校。
第二十八条 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 年。因服兵役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予注册,不享有在校生待遇。研究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期满之日起1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休学后复学的研究生的毕业时间,根据休学时间相应推迟,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因病休学研究生申请复学时,须持经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并经校门诊部核准,由导师、二级培养单位审批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第三十一条 休学研究生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且未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退学,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为其办理退学手续。
第八章 退 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本人可以提出退学申请。研究生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退学申请的,经导师、二级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退学。
研究生若有违法违纪行为,正被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期间,学校不受理研究生本人提出的退学申请。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二级培养单位提出,报研究生院审核,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予以退学:
(一)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合格经两次重修后仍不合格的,累计2 门及以上;
(二)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仍未达到毕业或结业要求的;
(三)身心健康状况异常,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并经校门诊部核准,认为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6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2 周及以上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未申请暂缓注册或暂缓注册申请未获批准逾期2 周未到校注册的;
(六)出国(境)逾期,擅自超过批准出国(境)返校时限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未返校的;
(七)超过基本学制年限6个月未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申请的,或批准延长学习年限期满仍无法完成学业且逾期3 个月未申请延长的;
(八)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应予退学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退学或者予以退学处理的,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因故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的按法定视为有效送达的方式办理),并由二级培养单位通知学生在1周内办清离校手续。学校自批准研究生退学之日起,停止其在校研究生待遇;自批准研究生退学之日起30 日内,注销其研究生学籍。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所在地落户。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原定向培养的研究生,档案退回其定向培养单位。
(二)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等严重疾。òㄒ馔庵虏校┱哂杉页せ蚍ǘ嗷と烁涸鹆旎兀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 1 年以上者根据其学习情况核发肄业证书。擅自离校的退学者不发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四)退学学生,其当年缴纳的费用由学校按规定处理。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原定向培养的研究生,档案退回其定向培养单位。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的所有课程和培养环节,考核合格,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准予毕业的研究生,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的所有课程和培养环节(含毕业论文),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或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的,可申请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且所有课程成绩合格的退学研究生,按肄业处理,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未满一年的退学研究生,学校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期满,应以毕业、结业、退学等形式之一结束学业。结束学业的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妥各项离校手续后,方可领取学业证书。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位类型、培养层次、学习形式,以及招生时确认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号码等个人信息,录入、上报研究生学籍信息,完成研究生的学籍电子注册。
研究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所需信息以电子注册的学籍信息为依据。
研究生在学期间姓名等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由本人提出学籍信息修改申请,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核准修改。研究生学籍信息修改申请最迟应于拟毕业学期的第4 周前提交。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研究生的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撤销已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
(一)违反国家和学校研究生招生规定入学的;
(二)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
(三)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等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时,评议结果达到大赢家体育撤销学位规定的。
被撤销的学历、学位证书已完成国家电子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 学历、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耸岛,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结婚和生育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港澳台研究生、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从2019级入学研究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大赢家体育 地址:徐州市铜山路209号 邮编:221004
copyright@ 2009-2030 All rights reserved